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8日發(fā)布公告,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1月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8年11月8日,商務部發(fā)布2018年第84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分別為韓國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6.0%—56.4%,實施期限5年。
2022年6月30日,商務部發(fā)布2022年第18號公告,決定由株式會社引能仕材料(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繼承JSR株式會社(JSR Corporation)在丁腈橡膠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16.0%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以JSR株式會社(JSR Corporation)名稱向中國出口的丁腈橡膠,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即56.4%。
2023年11月8日,應中國丁腈橡膠產業(yè)申請,商務部發(fā)布2023年第43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丁腈橡膠產業(yè)的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丁腈橡膠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1月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4年11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丁腈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4年11月9日起執(zhí)行
轉自: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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