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工作落實的節(jié)奏一天比一天快。繼國土資源部擬定2017年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基礎信息平臺在全國所有市縣實現(xiàn)聯(lián)網(wǎng)之后,事關多項敏感內容的如何使用基礎信息平臺進行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終于進入“觸及敏感領域”的工作狀態(tài)。
作為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主管部門的國土資源部,已經確定將要啟動《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立法調研工作。據(jù)了解,“辦法”將對基礎信息平臺全國聯(lián)網(wǎng)之后,如何進行不動產信息查詢,進行詳細規(guī)定。
盡管立法調研剛剛啟動,但是不出意外,“辦法”或將遵循“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依法查詢的原則,向社會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服務。而有關部門對于不動產登記信息的使用和共享,也有望得到細化。
立法調研
“部里面剛開了會,‘辦法’的立法調研工作已經基本確定年內會啟動了?!?月4日中午,一位不愿具名的國土資源部內部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證實,《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的立法調研工作,已經被列入2016年國土資源部立法調研工作日程。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建立實施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以來,該項工作主要被分為三個階段進行推進。第一階段是職能整合階段,即把分散在各個部門的有關不動產產權產籍登記職能進行整合,并在國家、省、市、縣一級分別設立專門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職能部門。截至目前,這一工作已經基本完成。
第二階段則以統(tǒng)一基礎信息平臺接入為主。國土資源部已經確定,在2017年前,完成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基礎信息系統(tǒng)的全國接入工作。這實際上是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工作進入實施階段的技術平臺。目前,技術標準等已經制定完畢,相關工作亦在進行當中。
第三階段即是全面實施階段,其中即包括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信息平臺向社會依法提供公共服務,公共服務中的重要部分,就是查詢服務。目前,各地、各不動產分屬領域內,均有一些各自的信息查詢管理辦法或工作導則,但在接入到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基礎信息平臺后,相關的查詢辦法,也必須統(tǒng)一。
“從縱向看,各個不動產登記領域原來都有自己的管理辦法,比如土地、房屋、林地領域等;從橫向上看,各地方也都有自己的一套產權產籍查詢的有關規(guī)定,這其中有不少標準不一樣,甚至沖突的,所以,必須要統(tǒng)一起來?!?月4日,一位地方政府人士向本報記者解釋。
兩類共享
目前,“辦法”的調研工作,由不動產登記管理局、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guī)司等部門牽頭,相關司局參與配合進行。日前,國土資源部黨組書記、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主持召開第15次部黨組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國土資源部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按照該計劃,“辦法”位列2016年完成調研類立法的7件法律法規(guī)之一。
《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顯示,關于不動產產權產籍的共享與查詢,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兩方面,一方面是不動產產權產籍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則是不動產產權產籍登記信息查詢。這兩方面構成了不動產產權登記的查詢框架。
記者了解到,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又被分為兩部分。“方案”顯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共享,一種是在不動產登記職能部門、系統(tǒng)之間的共享,另一方面則是在不動產登記職能部門與非職能部門之間的共享,例如民政、公安、財稅、銀行、工商系統(tǒng)等。
國土資源部與住建部、農業(yè)部、林業(yè)局、海洋局依據(jù)相關配套文件等規(guī)定,按照不動產登記與審批和交易事權劃分、登記與審批和交易之間的業(yè)務聯(lián)動需求,梳理登記業(yè)務辦理所需要的審批和交易信息及審批和交易管理所需要的登記信息,逐一確定不動產登記信息互通共享的基本內容及不動產審批和交易信息互通共享的基本內容。
省、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與本級住建、農業(yè)、林業(yè)、海洋部門在確定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與不動產審批和交易信息互通共享基本內容基礎上,按照本級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職責劃轉實際,進一步擴展相關內容,滿足本地不動產登記與審批和交易之間業(yè)務聯(lián)動的實際需要。
而與非職能部門,則采用協(xié)同共享的方式。向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tǒng)計等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雖然也是雙向信息共享,但是與信息協(xié)同共享的不同之處在于,不是每完成一項登記業(yè)務都需要共享信息,而是根據(jù)相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對特定不動產單元登記信息共享需求提供。同時,上述部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共享信息內容,也是按照特定需求提供。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查詢
實際上,最為敏感的問題仍然是向社會公眾以何種方式和標準提供查詢服務,一方面這涉及到公民私人財產信息的保護;另一方面,這又涉及到反腐社會監(jiān)督等方面的社會情緒。
“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實施的最終目的,就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這是這項制度最重要的初衷,這一點,從不動產登記局以局為設置,而不是以司為設置就可以看出來,司是內設機構,不負有對社會服務的職能,而局是獨立法人,具備承擔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職能。”一位曾參與前期論證的權威專家稱。
記者獲得的“方案”中,將此類查詢服務歸類為社會化信息查詢服務,“方案”提出,面向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社會化信息查詢服務依托互聯(lián)網(wǎng),依據(jù)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查詢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信息查詢內容和技術方式。
但是,方案中對于查詢的方式、標準等,采用了“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的方式,這意味著,這一切仍待于“辦法”來確定。
在此之前,多地爆發(fā)的“房姐”“房叔”等公共事件,均是通過對個人住房產權的查詢,引發(fā)公眾關注,最終涉事人的腐敗問題被查處,但是,查詢的相關人員也被依法處理。
從目前的情況看,權利人對自身擁有的不動產進行查詢應該不涉相關法律障礙。關鍵敏感點在于“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條件、查詢方式的確定。“辦法”有望對此作出更為清晰的界定。
此外,對于“以人為條件的搜索所有名下不動產”仍然是被嚴格限制的行為,原則上只能由相關執(zhí)法部門根據(jù)辦理案件的需要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查詢需求,有關職能部門才會受理。(李樂)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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