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對外發(fā)布,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法定查詢主體,明確了“誰能查”的問題;并首次對利害關系人的概念進行界定,明確了“什么利害關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問題。
(圖片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根據(jù)辦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信息、不動產權屬證書號、不動產單元號。
辦法主要是為了規(guī)范公民個人的查詢行為,為老百姓提供查詢服務。對有關國家機關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將由另外的辦法另行規(guī)定。
不動產權利人等可查詢
根據(jù)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根據(jù)辦法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及其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同時,清算組、破產管理人、財產代管人、監(jiān)護人等依法有權管理和處分不動產權利的主體,參照權利人的查詢規(guī)定也可以查詢。至于何種情況下可視為利害關系,辦法提出,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不動產;因不動產存在民事糾紛且已經(jīng)提起訴訟、仲裁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等都可構成利害關系。
辦法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等,另外還要說明查詢目的、查詢結果要求等。
不予查詢可復議或訴訟
辦法中所說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是指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原因、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
根據(jù)辦法,符合查詢條件,查詢人需要出具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或者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查詢人提供。
“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查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辦法說,遇有這4種情況,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并出具不予查詢告知書。“查詢人對不予查詢告知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權利人可查不動產單元號
辦法強調了分類查詢的重要性,對不同的查詢主體設置了不同的查詢權限,權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詢權限;對利害關系人僅開放查詢不動產的登記簿記載的登記結果。根據(jù)辦法,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查詢本不動產登記結果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其中包括,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特定主體身份信息,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信息,不動產權屬證書號,不動產單元號。
辦法指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繼承和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在提交了包括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證明、遺囑或者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等可以證明繼承或者遺贈行為發(fā)生的材料后也可以查詢。
對于利害關系人的查詢,辦法明確,利害關系人在提交買賣合同等證明文件后可以查詢,查詢的內容包括不動產具體坐落位置、不動產權屬證書號、不動產單元號等信息。
同時辦法還規(guī)定,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關系證明材料的,在提交了申請書以及不動產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后,可查詢不動產的自然狀況;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動產是否存在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情形;不動產是否存在查封登記或者其他限制處分的情形。
信息查詢實行屬地查詢
辦法實行“屬地查詢”,即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同時還規(guī)定了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料的安全保護措施,明確了“怎樣防范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
根據(jù)辦法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的;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進行不正當活動的等將依法受到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樣,查詢人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的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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