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將出臺實施細則推進鐵路站場綜合開發(fā)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3-26





  近日,《關于推進鐵路項目站場及毗鄰區(qū)域土地綜合開發(fā)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在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網站進行公示。為高效推進鐵路項目站場及毗鄰區(qū)域土地綜合開發(fā)工作,《實施細則》從加強規(guī)劃引領、統(tǒng)籌用地規(guī)模、優(yōu)化土地供應、支持立體利用、合理確定出讓底價、規(guī)范分層確權登記6大方面提出具體措施。

  其中明確,鐵路項目建設主體依法取得的劃撥用地以及建成的站場、車輛段、停車場等上蓋板,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后公開出讓的,參照低效用地再開發(fā)和“三舊”改造相關政策,按扣除土地收回、收購等費用以及計提資金后的出讓收益或土地成交價款的一定比例補償鐵路項目建設投資主體。

  鐵路項目綜合開發(fā)用地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地上、地表、地下開發(fā)。鼓勵以租賃方式供應分層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與鐵路項目主體工程設施配套同步建設、不能分割實施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可以協(xié)議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出讓底價方面,《實施細則》提出,鐵路項目土地綜合開發(fā)用途為混合用地的,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相應地段各用途對應級別基準地價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的,可按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底價;增加空中連廊、地下公共通道等,可不計收地價。


  轉自: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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