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多種進口產品雙反措施年內到期


時間:2015-02-09





商務部日前發(fā)布2015年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情況的公告。公告顯示,我國此前對進口苯酚、取向電工鋼、白羽肉雞、甲醇等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將于2015年年內到期。

記者梳理發(fā)現,對自美國進口的白羽肉雞實施的反傾銷將于9月26日到期,反補貼將于8月29日到期;對自歐盟進口的碳鋼緊固件實施的反傾銷將于6月28日到期;對自美國、俄羅斯進口的取向電工鋼實施的反傾銷將于4月10日到期;對自美國進口的取向電工鋼實施的反補貼將于4月10日到期;對自美國、歐盟、俄羅斯、中國臺灣地區(qū)進口的錦綸6切片的反傾銷將于4月21日到期;對自韓國、泰國進口的對苯二甲酸實施的反傾銷將于8月11日到期;對自印度尼西亞、泰國進口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實施的反傾銷將于9月23日到期;對自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中國臺灣地區(qū)進口的乙醇胺(單乙醇胺MEA、二乙醇胺DEA)實施的反傾銷將于11月13日到期;對自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西蘭、沙特阿拉伯進口的甲醇實施的反傾銷將于12月23日到期。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xù)或者再度發(fā)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商務部提醒,在上述公告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再度發(fā)生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如相關國內產業(yè)或代表國內產業(yè)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的規(guī)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fā)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自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來源: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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